運動特優學生彈性修讀課程說明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特優學生彈性修讀課程作業要點
102.5.29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2.15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培育國際性運動競賽頂尖人才,並落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教育功能與運動發展特色,使運動特優學生能兼顧學業、訓練與比賽,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校運動特優學生彈性修讀課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運動特優學生須達下列標準:
(一)第一級
1.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比賽榮獲前三名。
2.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3. 曾參加世界錦標賽榮獲第一名者。
4. 曾參加亞洲運動會榮獲第一名者。
5. 曾獲各單項青(少)年或國際排名前三名者。
6. 曾獲世界青(少)年錦標賽第一名者。
(二)第二級
1.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比賽榮獲前八名。
2.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3. 曾參加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第二、三名者。
4. 曾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5. 曾參加世界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6.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三)第三級
1. 曾參加奧運會或亞運會正式比賽者。
前項各款所訂名次,其參加比賽之項目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始符合資格。
三、凡符合第二條資格之一,須依規定於該學期申請停修課程截止日前,洽體育室提出申請。
四、申請程序:具備申請資格之學生須先經由本校運動代表隊之指導老師同意,並填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特優學生彈性修讀課程申請表」,經本校「運動代表隊輔導與管理委員會」進行專業審查認可後,始提報學生所屬單位之系所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等三級三審通過後,始得進行修課。
五、經本校核准之運動特優學生,其彈性修讀課程方式如下:
(一)學業成績依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學生修習科目及授課教師之聘請,由申請人所屬系、所規劃,並提報教務處核備,其授課教師之鐘點不計入任課教師每學期規定之授課時數。
(三)彈性修讀期間除正常授課時間外,得於晚間、例假日或寒暑假開(補)課,或運用遠距教學方式授課。
(四)符合資格之運動特優學生參加國、內外訓練或比賽得採計為該學期相關之運動專長訓練學分,或抵免體育課程學分。
(五)運動特優學生每學期選課之最低學分數依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凡經本校審核通過之運動特優學生,得備齊培訓計畫倂同課程修讀計畫,以專案報請相關單位補助經費。
七、第六點所提課程修讀計畫之經費,若未獲相關單位全額補助,得由本校專款項下支應,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級之學生:全額補助課程修讀計畫之經費。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級之學生:半額補助課程修讀計畫之經費。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級之學生不予補助。
八、 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